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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官网app:无人机非两用物项管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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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云官网app    发布时间:2026-08-19 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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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实验室资质CNAS资质编号L25596,省级实验室资质CMA资质编号9

  实验室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环南路27号方直珑湖湾东岸花园T20栋2层01号-226

  无人机两用物项是指既可用于民用(如航拍、测绘、物流),又可用于军事目的或提升军事潜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关键零部件、有关技术。我国对此类物项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 核心管制范围与标准

  关于随附单据提交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1.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例如,“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当先填报商品HS编码,然后按照“单一窗口”提示,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明确具体特性指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 2026 年度相关目录,以下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属于管制范围,出口需申请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有关技术对美国出口,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

  :最大续航时间≥30 分钟且抗风能力≥46.3km/h,或续航≥1 小时;航程≥300 公里;或具备自主/超视距飞行能力且可搭载≥20L 气雾剂布撒系统。

  :设计用于 15420 米以上高空飞行的发动机,或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千瓦的航空发动机。

  :包括特定波长的红外成像设备、高分辨率合成孔径雷达、高能目标指示激光器及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

  :无人机专用无人驾驶仪、视距传输超 50 公里的通信设施,以及将有人飞行器改装为无人机的专用设备。

  最新对美出口管制政策 2026 年 8 月 5 日,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2026 年第 34 号),决定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惯性测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9014):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施(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对列入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有关技术向美国出口,实行逐案从严审核。

  合规申报与法律责任 出口经营者在申报时一定要如实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申报要素,不可以通过拆分部件、伪报品名或简化申报(如跨境电子商务仅申报前 4 位税号)来规避监管 。 为逐步加强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精准管控,本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使出口企业全方面了解公告背景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二、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核检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理验放手续。

  九、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带领企业合规按照实际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要求。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将面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高额罚款(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处 5-10 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格 。

  :若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逃避监管,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需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严格审查,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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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品填报要求。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关于相关企业填报要求。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商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子商务平台、代理企业名作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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